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工发〔2018〕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省总制定了《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工会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等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真正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交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海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同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地税申报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留成部分要及时划拨到基层工会独立银行账户。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或本系统、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要组织会员职工开展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职工文化生活,不断提高职工的凝聚力。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得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误餐补助。发放的标准参照当地或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当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文体活动中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年每人限购一次,且价值不超过6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可按活动要求购置。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要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关于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即无需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税后);需专业技术的复杂劳动,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税后)。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省内,并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活动误餐、交通费及公园门票等。公园门票控制在人均80元以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遵循合理适度原则。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不得从行政补助收入中列支。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实物或货物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会员本人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工会会员结婚或生育时,基层工会可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可发放不超过5,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可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须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对慰问次数和标准进行细化。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发放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劳模休养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7]19号)的规定,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1/3,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劳模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可进行慰问。困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干部不可领取兼职补贴。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上代下”集中核算、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通知)及预算;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及慰问金(慰问品)时,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要规范劳模、会员职工的疗休养和春秋游活动,不得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要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补助资金应列入年初预算或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单位行政负担,行政在拨付资金时,要详细注明资金用途。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活动,要参照中共海南省委老干部局、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开展走访慰问老干部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老通[2015]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琼工发[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